从别人关于动变的议论看来,可以明白我们所说不误,事实上也没有其它方法来界说动变。第一,这不能安排在其它级别中。这从人们的议论中可以见到。有些人称动变为"别异",为"不等"为"不实";可是这些都不是必然会动变的,变化或从这些发生与变向这些,却也一样可从它们的对反发生与变向。人们把动变安排在这些级别中的缘故,是因为这些被当作为"未定",而"未定"之成为诸对反两行列中的一列则因为它们全都不是"这个",也不是"如此",也不是其它任何范畴,而是阙失。至于动变为何被看作"未定",是因为这不能归入事物之潜在或其实现;因为可能成为某一量与实现为某一量都不是必然会动变的。动变可拟想为实现,但未完成;动变虽出于潜能之进行实现,却也不完全。所以这很难捉摸动变究竟是什么;我们必须把它归之于"阙失",或"潜能",或"实现",可是明显地,均不适宜。所以剩下的唯一安排就得依照我们的意见,归入我们所叙述的实现活动——这是一级难于察见而可得存在的实现过程。
 
   动变显然涵存于可动变物之中;因为被那动变原因所动变而成为完全实现的正是这可动变物。致使动变之活动不异于可动变者之活动。两者的活动结果就是完全实现。一事物称为主动者,是因为它具有致使动变的能力;但实行动变的还得是那可动变者,所以两者的实现是合一的,有如一个段落,可说是从一到二,也可说从二到一,有如一个山坡,可以说是上坡,也可以说下坡,段落还是那同一段落,山坡还是那同一山坡,只在活动上看来不相同;主动与被动的例与此相似。
 
 章十
 
   无限〈无尽〉,或(甲)是不能达到尽处的,因为它的本性就是不可尽(这于声音总是看不到的有所类似)或(乙)是容许无尽地进行的,或是(丙)很难进行到尽处,或是(丁)虽则自然地可到尽处,却从未到过这尽处。又,一事物可以在加法或减法上为无限,或是在两者均为无限。说无限是一个可分离的独立实是而又不可得见,这是不可能的。无限若既不是一个几何量度又不是一个算术众多,而自身并不因属性而成为无限,却正因其本性为无限而成为无限者,这便应是不可区分的了;因为量度或众多均可区分。若无限正是不可区分,那就只有声音看不到这样的命意可成为无限;然而人们所论述的无限并不指这样的命意,我们也不是在考察这一类无限,大家只研究那不可尽的无限。那么无限应是数或量度的一个属性,若量度或数不能独立自在,无限如何能独立自在?又,无限若为其它某些事物的一个偶然属性,这样的无限就不能是那些事物的怎是,这犹如"不可见性"不能成为言语一样,尽管"声音"是不可见的。明显地,无限不能实现地存在。因为这样在无限中取出任何部分均将是无限(因为无限若不是一个主题的云谓,而已成为一本体,则"成为无限"〈无限性〉与"这无限"就相同了)。所以无限或不可区分或可区分,若可分段,则各段均当为无限;但同一事物不能有许多无限(假如无限为一本体,亦为一原理,则无限的一部分仍还是无限,犹如气的部分仍为气)。所以,这必须是不可分配的,不可区划的。但因为在实现上,无限就得是某一个量,这就不能是不可区分的。所以无限性只能是某一主题的偶然属性。但若真象我们所说过的那样,无限就不能是一个原理,这只能是气或偶数的偶然属性。
 
   这个研究是普遍性的;但由下一论点可得明白在可感觉事物中没有"无限"。一个实体的定义倘是"以面为其界",则无论是可感觉或可理知实体均不能是无限;也不能有一个分离的无限数,因为数以及具有数的事物均是可点数的。从下一论点看来真理是确乎明显的。无限既不能是组合体,也不能是单体。(甲)因为要素之为众为多是有限的,这就不能组合成"无限"。诸对反必须相等衡,各不能是无限;对反两物体的能力倘有高低,则有限将被无限所灭坏。两物体又不能均为无限。物体在各个方向均具有延伸,而无限则是不尽地延伸着,这样,无限倘为一物体,此物将在每一方向均为无尽。(乙)无限物体既不能是任何单纯物体〈元素〉——也不能象有些人所认见的由以创生诸元素的某些超元素事物。(因为诸元素以外并无这样的事物;万物均可分析为它所组成的元素,但除了不可再分离的诸单体〈元素〉外,从没有分析出这样的事物。)无限也不是火,也不能是其它元素。
 
   除了这些怎能成为"无限"这问题以外,宇宙万物即便它是"有限"也不能是这一元素可以变为任何另一元素;象赫拉克利特所说"一切在某时悉变成火"。同样论点也可应用于自然哲学家们在诸元素外所主张的"元一"。因为一切事物均由对反变向对反,例如由热变冷。
 
   又,一个可感觉实体必有所居处,全体与部分各有其正常位置,例如整个大地〈地球〉与其部分。于是,(甲)假如一个无限实体是匀整的,这当是或不动弹,或常动。但这是不可能的;它在或动或静,或上或下,或这里或那里,将何所择呢?例如这无限实体苟有外壳,它这一部分,将在何处逞其动静?这个匀整的实体和它外壳已占尽了无限的空间。
 
   又,外壳真能占尽了那空间么?怎样来占尽?(这是不可能的。)
 
   其动与静又何如?这将是在任何处静止着就不能动弹;或是在任何处动着就不能静止。但(乙)假如这"全体"〈全宇宙〉具有各不相似的部分,则各个部分的正当位置也不相似,而且第一,这个"全体"只能是因接触而成一实体,第二,它各个部分,其为数应或是有限或是无限。它们不能是有限一类;因为全体既为无限,其中一些部分若为有限,则另一些部分就将是无限;例如火或水应将是无限,但这样的一个无限元素将毁灭对反诸元素。假如其各部分是类属无限的单体,那么它们的部位也各为无限,而全体中又得有无限数的元素;假如这是不可能的,各个部位是有限的,全宇宙也必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