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因为"本1"为第一,于是在"本1"之后有一个个别之1先于其它诸1,再一个个别之1,紧接于那前一个1之后实为第三个1,而后于原1者两个顺次,——这样诸单位必是先于照它们所点到的数序;例如在2中,已有第三单位先3而存在,第四第五单位已在3中,先于4与5两数而存在。现在这些思想家固然都没有说过诸单位是这样的完全不相通,但照他们的原理推演起来,情况便是这样,虽则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是合理的,假如有第一单位或第一个1,诸单位应有先于与后于之分,假如有一个第一个2,则诸2也应有先于与后于之分;在第一之后这必须会有第二也是合理的,如有第二,也就得有第三,其余顺序相接,(同时作两样叙述,以意式之1为第一,将另一单位次之其后为第一个1,又说2是次于意式之1以后为第一个2,这是不可能的),但他们制造了第一单位或第一个1,却不再有第二个1与第三个1,他们制造了第一个2,却不再制造第二个2与第三个2。
 
   假如所有单位均不相通,这也清楚地不可能有"本2"与"本3";它数亦然。因为无论单位是未分化的或是每个都各不相同,数必须以加法来点计,例如2是在1上加1,3由2上加1,4亦相似。这样,数不能依照他们制数的方式由"两"与"一"来创造;〈依照加法〉2成为3的部分,3成为4的部分,挨次各数亦然,然而他们却说4由第一个2与那未定之2生成,——这样两个2的产物有别于本2;如其不然,本2将为4的一个部分,而加上另一个2。相似地2将由"本1"加上另一个1组成;若然如此,则其另一要素就不能是"未定之2";因为这另一要素应创造另一个单位,而不该象未定之二那样创造一个已定之2。
 
   又,在本3与本2之外怎能有别的诸3与诸2?它们又怎样由先于与后于的诸单位来组成?所有这些都是荒唐的寓言,"原2"〈第一个2〉与"本3"〈绝对3〉均不能成立。可是,若以"一与未定之两"为之要素,则这些就都该存在。这样的结果倘是不可能的,那么要将这些作为创造原理就也不可能。
 
   于是,假如诸单位品种各各不同,这些和类乎这些的结果必然跟着发生。但(三)假如只是每一数中的各单位为未分化而互通,各数中的各单位则是互已分化而品种各不相同,这样疑难照样存在。例如在本10〈意式之10〉之中有十个单位,10可以由十个1组成,也可以由两个5组成。但"本10"既非任何偶然的单位所组成,——在10中的各单位必须相异。因为,它们若不相异,那么组成10的两5也不会相异;但因为两5应为相异,各单位也将相异。然而,假如它们相异,是否10之中除了两5以外没有其它别异的5呢?假如那里没有别的5,这就成为悖解;若然是另有其它种类的5,这样的5所组成的10,又将是那一类的10?因为在10中就只有自己这本10,另无它10。
 
   照他们的主张,4确乎必不是任何偶然的诸2所可组成;
 
   他们说那未定之2接受了那已定之2,造成两个2;因为未定之2的性质15就在使其所受之数成倍。
 
   又,把2脱离其两个单位而当作一实是,把3脱离其三个单位而当作一实是,这怎么才可能?或是由于一个参与在别个之中,象"白人"一样遂成为不同于"白"与"人"(因为白人参与于两者),或是由于一个为别个的差异,象"人"之不同于"动物"和"两脚"一样。
 
   又,有些事物因接触而成一,有些因混和而成一,有些因位置而成一;这些命意均不能应用那组成这2或这3的诸单位,恰象两个人在一起不是使之各解脱其个人而别成为整一事物,各单位之组成列数者意必同然。它们之原为不可区分,于它们作为数而论无关重要;诸点也不可区分,可是一对的点不殊于那两个单点。但,我们也不能忽忘这个后果,跟着还有"先于之2"与"后于之2",它数亦然。就算4中的两个2是同时的;这些在8之中就得是"先于之2"了,象2创生它们一样,它们创生"本8"中的两4。因此,第一个2若为一意式,这些2也得是某类的意式。同样的道理适用于诸1;因为"第一个2"中的诸1,跟着第一个2创生4而入于本4之中,所以一切1都成意式,而一个意式将是若干意式所组成。所以清楚地,照这样的意式之出于组合,若说有动物的诸意式时,人们将可说动物是诸动物所组成。
 
   总之,分化单位使成不同品种之任何方式均为一荒唐之寓言;我所说寓言的意义,就是为配合一个假设而杜撰的说明。我们所见的一〈单位〉无论在量上和在质上不异于别个一〈单位〉,而数必须是或等或不等——一切数均应如此,而抽象〈单位〉所组成的数更应如此——所以,凡一数若既不大于亦不小于另一数,便应与之相等;但在数上所说的相等,于两事物而言,若品种不异而相等者则谓之相同。倘品种有异,虽"本10"中之诸2,即便它们相等,也不能不被分化,谁要说它们并不分化,又能提出怎样的理由?
 
   又,假如每个1加另1为2,从"本2"中来的1和从"本3"中来的1亦将成2。现在(甲)这个2将是相异的1所组成;(乙)这10个2对于3应属先于抑为后于?似乎这必是先于;因为其中的一个单位与3为同时,另一个则与2为同时。于我们讲来,一般1与1若合在一起就是2,无论事物是否相等或不等,例如这个善一和这个恶一,或是一个人和一匹马,总都是"2"。
 
   假如"本3"为数不大于2,这是可诧异的;假如这是较大,那么清楚地其中必有一个与2相等的数,而这数便应与"本2"不相异。但是,若说有品种相异的第一类数与第二类数这就不可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