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一切事物"与"出于对成"两有所误;这些思想家谁也没有说明具有对成的事物如何由对成造出;因为对成各据一端,不能相为制作。现在我们提出第三要素〈即底层〉使这疑难可得自然地解决。可是那些思想家以物质作为两个对成之一;例如某些人,以不等为相等的物质,或以众多为单一的物质。然而同一物质为一组对成的底层者不与何物为对反;这样就否定了原来的论据。又,按照我们正在评议着的这些思想家,除了元一以外,一切事物,均沾染有恶;因为恶就是两对成中的要素之一。但也有些学派认为善与恶不能算是原理;可是,在一切事物之中,善实为一至高原理,我们先提到的那一学派以善为一原理是对的,不过他们没有说明善之所以成为一个原理,究属是作为目的或动因抑或形式。
 
   恩培多克勒也有一个悖解的观点;因为他以友〈爱〉为善,但友这一原理既为动因(它使事物结合)又为物因(它是混合物的一个部分)。现在即便这同样事物同为物质与主动原理,至少,两者的实是仍复不同。友之为原理究应属之于那一方面?斗〈争〉说是不灭坏这也悖解;斗恰正是恶的本质。
 
   阿那克萨哥拉以善为主动原理;因为他的"理性"能致动一切事物。但动因在致动事物时必使之趋向干某一目的,这目的,必然有别于动因,我们认为极因才是善;照我们所曾说过的另一命意,则健康本身就是医师。以"理性"为善,而理性无对成,这也是悖解的。但所有谈论对成的人,若非我们捉住他们的观点以纳入于其自设之模型,他们就不应用他们的对成。他们以一切现存事物为出于同一原理,然而世上有些事物可灭坏,而有些为不灭坏,这其故何如,却没人为之说明。又,有些人以现存一切事物为出于非现存事物〈"有"生于"无",或"实是"出于"非是"〉;另一些人,避免这样的悖解结论,就说一切事物原皆混和在一起。
 
   再者,何以常有创生,其因何在?——这也没有人为之说明。
 
   那些假设创生有两原理的人,必须再假设一更高原理〈动因〉;那些信有通式为创生之本的人,亦当如此,事物怎样来参加,又为何要参加通式呢?所有其他的思想家都得面对着这样的必然结论,智慧,即最高知识应有某物为之对反;至于我们,就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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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结论。凡属原始性〈第一〉事物均无对成;因为一切对成均具有物质,而物质所存仅为潜在;如以"无知"为任何知识的相对名词,这就得引出"无知"的对象以对向"知识"的对象;但一切原始事物没有对成。
 
   又,可感觉事物以外倘别无事物,这就没有第一原理,也无秩序,也无创生,也无日月星辰,这就得象所有自然哲学家和神学家所说的每一原理其先将各有另一原理。但,通式或数苟确乎存在,它们也全不成为事物的原因;或者至少不是动因。又,一个延续体,其量度怎样从无量度的部分产生?
 
   因为数不能作为动因或式因来创作延续体。但凡事物主要地为一个制造或动变原理者,它就不作为任何对成;苟作对成,它就可能成为"非是",或者,至少,其实现活动后于其潜能。
 
   于是世界就不会是永恒的。但世上确有永恒实是;于是这些前提之一必须被抛弃。我们已说过怎样这些可得成为永恒。
 
   又,"列数",或"灵魂与身体",或一般"形式与事物"由何而成一,——这个也没有人做过任何说明;若有人能为之说明,他就只有照我们那么说,"致动者使它们成'一'"。
 
   那些主张数为第一的人进而用数来创造一类又一类的本体,为每一类赋予不同的原理,他们使宇宙诸本体成为仅是一联串的插曲(因为照他们的讲法万物各自存在,或不存在,与它物无关);他们授给我们许多管理法则,但世界必然拒绝混乱的管理。
 
   "其善政而出于多门,宁一王以为治。"
 
 
 卷十三
 
 
 章一
 
   我们先已在"物学"论文中陈述了可感觉事物的本体与物质,以后又讨论过具有实现存在的本体。如今,我们研究的问题是:在可感觉本体之外,有无不动变而永恒的本体,若说有此本体,则又当研究这是什么本体。我们应该考虑到各家的主张,倘彼诚立说有误,吾人当求免于同样的瑕疵,如吾人之用意与诸家不无相通而可互为印证之处,则吾人亦可无憾于自己的议论;人欲推陈出新,以鸣其道于当世,良愿于古人所已言及者有所裨益,如其未必胜于昔贤,亦愿不至甚愧于旧说而已。
 
   对这问题有两种意见:或谓数理对象——如数,线等——
 
   为本体;或谓意式是本体。因为(一)有些人认为意式与数学之数属于不同的两级,(二)有些人认为两者性质相同,而(三)另一些人则认为只有数理本体才是本体,我们必须先研究数理对象是否存在,如其存在,则研究其如何存在,至于这些是否实际上即为意式,是否能为现成事物的原理与本体以及其它的特质,均暂置不论。以后,我们再照一般的要求分别对意式作一般的讨论;许多论点,在我们院外讨论中便已为大家所熟悉,我们这里大部分的研究,该当于现存事物的诸本体与原理是否为数与意式这一问题,确切有所阐明;在讨论了意式以后,这就剩下为第三个论题。
 
   假如数理诸对象存在,它们必须象有些人所说存在于可感觉对象之中,或是存在于可感觉事物以外(这个也有些人说过);若说这两处都不存在,那么它们或是实不存在,或是它们另有特殊意义的存在。所以我们的论题不是它们的存在问题,而是它们怎样存在。
 
 章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