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也得制造事物的底层,则其制造过程将追溯至于无尽。于是,明显地,我们也不是创制通式(或是在可感觉物中所体现的形状之任何其它称号)。这既不是通式的产品,也不是通式的怎是;因为"这个"是由某些其它事物,被技术或被自然或被机能所制作而成就的。这里是"一个铜球",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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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我们所制作的。我们由铜料与球形来制成"这个";我们将形式赋与这个特殊物质,其结果为一个铜球。若说要制作的是一般球形的怎是,那么球形又由什么来制作?制造物必须有某物为它的前身。每一制品均将成为可区分的两部分,其一必然是物质.另一必然是通式。
 
   假如球形是"每一点与其中心的距离均相等"这样一个图形,以此通式为中介,一以现其为球形,一以成其球于某些物质之中,而其综合体则为一铜球。从上面这些说明,这可以懂得所制造的不是通式或怎是,而是一个由此取名为铜球的综合实体,在每一被创制的事物中,物质总是在内的。
 
   这综合实体一部分为物质,另一部分为通式。
 
   于是,在个别的球体以外是否有一球式,在砖木之外另有一房屋通式呢?要是这样,"这个"就永不会生成,通式的涵义是"如此",不是"这个"——不是一个确定了的事物;
 
   但艺术家由"这个"制作一个"如此",或父亲由"这个"生育一个"如此";在既诞育之后,这是一个"这个如此"。
 
   "这个"整体,加里亚或苏格拉底,相当于"这个铜球",而人与动物则相当于"一般铜球"。于是,明显地支持通式的原因(依照有些人的想法,通式是存在于个体以外的事物)是空虚的,至少在创造问题与本体问题上是不充分的,通式不需成为自存本体。在有些自然产物的实例上,如生父与嫡子总是品种相同,(他们形式相同,但并非同一物体,)只是有时也会遭遇反乎本性的情况,例如一匹马产生了一匹骡(即便是这些特例,事情也仍相似,因为马与驢所共有的性质,可以成立一个马驢之间的科属,虽则现在尚无这名称,而要是有这名称当然就是骡属了)。明显地,所以,这不需要成立一个通式作为典型(我们若要找通式,就可以在这些实例中找;因为生物正是最确当的本体);父亲能制造产品,也正当是在物质中造成形式的原因。如此如此的一个形式,体现于这些肌肉与骨骼之中,当我们已得有此综合实体,这就是加里亚或苏格拉底;他们因物质各别亦遂各成为一"这个",但其形式却相同;他们的形式是不可区分的。
 
 章九
 
   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何以有些事物,如健康,可以由技术制造或由自发;其它如房屋则不然。理由是这样,任何制品或制品的一部分所由以造成的物质,有些具有自动能力,有些没有;在具有自动能力的物质之中,有些能自动向某一特定的途径发展,有些则不能;例如人皆能自发的跳动,而并不是都能跳一个某式的舞。物质如石块,是不会向房屋这一特殊形式自动去排列起来的;这必须有别的事物去动它;象火就会自动燃烧。所以有些事物,如无人为之制作,就不会发生,有些却不必依靠别人;动作可以自动进行,或由其它并无技术的事物或由事物之中先已潜在的某部分予以触发,而自动进行。
 
   依上所述,这是明白的,每一技术制品总是由于与它同名称的事物制造出来(如自然产物的产生一样),或由它本身的一部分同名称事物制造出来(如房屋由房屋制造出来是指造屋的意想;因为意想就是技术也就是形式),或由某些包含着它的部分之事物制造出来——偶然产生的事物除外。凡一物直接从本身生产一物的原因,就成为那产品的一部分。按摩者的手使病人身体发热,这就是健康,或健康的一部分,或是由此而得以引致健康,或健康的一部分。这样就说热是健康的原因,由这原因所得的结果正是健康。所以在综合论法中,"怎是"为一切事物的起点(综合论法的起点,"这是什么?")。我们也在此找到了创造的起点。
 
   自然所成事物与技术制品也相同。种子的生产作用正象技术工作;因为这潛存有形式,而种籽所由来与其所发生的事物,都取同一名称——只是我们也不能盼望父子完全同称,如说"人"之所生必为"人",因为"男人"有时生了一个"女人"。天然生殖有时获得畸形的后裔,那么名称也就相异,所以骡的父母不是骡。(象上述人造事物那样,)自然事物中有能自发的,大抵其所具物质内含有自动性能如种籽一样;
 
   不具备这种自动性能的物质,除了父母生产外,那就不能自为生产。
 
   我们的理论不但证明了在本体上形式不产生形式,而且也适用于所有基本级类,即量与质等其它范畴。如以铜球而论,所产生的既不是铜亦不是球。就以铜而论,在未成为铜球以前那铜块也得是一个综合实体,因物质与形式必须皆先在。在本体上如此,在质与量与其它范畴上也如此;质不能离开材料而独成其为质,量也不能离一支木料或一个动物而示其长短大小之量度。所不同的是本体之特性在于必须先有一已经完全实现的另一本体为之父母,如一动物之产生必先有另一动物;但质量等则不须先有另一质量,只要先有所潛在就够了。
 
 章十
 
   因为一个"定义"就是一个"公式"而每个公式有若干部分;公式之于事物若是者,公式的一部分之于事物的一部分也该如是;这样,问题也就来了:各部分的公式是否存在于那全体的公式之内?有些全体公式内存在有部分公式,有些则并不存在。圆公式中不包括断弧公式,但音节公式却包括了字母〈音注〉公式;然而圆可以分为若干弧,音节可以分为若干字母。又,部分若先于全本,而锐角为直角的部分,指〈趾〉为动物的部分,则锐角应先于直角而指应先于人。但是后者却被认为先于前者;因为在公式中,部分是从全体上来索解;又在各自能够独立存在的观点看来,全体应先于部分。
 
   也许,我们该说"部分"是在几个不同的命意上引用的。